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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6)91号
为贯彻实施市建设交通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发包)活动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和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符,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暂行规定》中“具体要求”的规定,其费用范围参照本文附件。 对于基坑围护、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的安全措施项目,通用项目中的其他措施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 二、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范围应当按本文附件要求,其费率参照《暂行规定》。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招标项目,其大临设施费及涉及本文附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项目的报价(可将直接费为基数),参照《暂定规定》的费率。 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项目、非招标发包的项目也应当按本文要求,确保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 三、对于需编制标底的项目,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编制标底时,应结合项目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本文要求,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 四、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设地点以及招标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本文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的具体项目,参照《暂定规定》的费率,确定招标项目的最低费率。评标办法应当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五、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费用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六、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可以参照本文执行。 附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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