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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财金函(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科学技术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市政、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能源局、铁路监督管理局、民用航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要求,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扎实推进PPP项目示范工作,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充分发挥PPP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会同行业部委联合启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目的和重点。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由财政部与相关行业部委横向联合开展。项目申报筛选注重与我国“十三五”期间重大问题、重点项目有机衔接,鼓励行业破冰、区域集群和模式创新,推动实现行业引领、区域带动和创新示范效应。通过优化申报筛选方式,公开评审标准,进一步提升示范项目申报筛选的全面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实现从财政部示范到全国示范的升级。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相应基本条件:一是项目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领域。二是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四是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将不予受理。具体申报筛选标准参见附件1。 三、示范项目申报程序。地方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经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线上填报并书面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相关行业部委。中央部委项目由相关行业部委提交财政部汇总,财政部PPP中心代为线上填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www.cpppc.org/,输入此前为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配置的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系统。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PPP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形成备选项目清单,作为项目评审对象。 四、示范项目评审。为兼顾评审的专业性和时效性,将组织专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线上集中封闭评审,按照行业领域分为五组:一是交通运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铁路、民航、水运、公交系统、物流系统等。二是市政公用事业,包括轨道交通、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市政路桥、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等。三是综合开发,包括城镇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智慧城市等。四是农林水利与环境保护,包括农业、林业、水利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湿地、森林、海洋等生态保护等。五是社会事业与其他,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养老、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五、示范项目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采取各部门推荐与PPP专家库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定:每个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部委商财政部相关支出司局推荐3名行业专家、财政部金融司(或PPP中心)推荐1名业务专家,财政部条法司推荐1名法律专家;通过PPP专家库随机抽取选定1名财务专家和1名咨询专家。 六、示范项目申报筛选时间安排。2016年7月25日前,提交示范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7月底前,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和项目评审工作方案。8月初,组织开展项目评审。8月上旬,完成项目评审,按照项目最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综合行业、类型、地区分布形成示范项目名单,由财政部联合相关行业部委统一发布。 七、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严格筛选申报项目,每个省市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省级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部委应书面提交项目申报清单并附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见附件2和3,下载网址:http://jrs.mof.gov.cn/ppp/)。对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不列入备选项目清单。 八、其他。财政部将会同相关行业部委对示范项目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认真落实以奖代补措施,推动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对入选的示范项目,将适时对外公布申报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张 帆 010-68551078 PPP中心 刘宝军 010-88659280 财政部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6月8日
附件1 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
PPP示范项目评审包括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部分,通过定性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定量评审。 一、定性评审标准 项目定性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具体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三部分内容: (一)PPP相关参与主体是否适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 【政府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 2. 【社会资本方】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二)项目的适用领域、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 【适用领域】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 2. 【运作方式】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3.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4. 【变相融资】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三)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1. 【规划立项】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 2. 【两个论证】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3. 【政府采购】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二、定量评审 定量评审指标及评分权重如下: (一)项目材料规范性。项目是否经过各级部门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 (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交易边界、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是否清晰,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运作方式及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合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是否健全等(25%)。 (三)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定性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同时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的(10%)。 (四)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15%)。 (五)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方案论证、组织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处阶段及社会资本响应程度如何,是否具备在入选一年内落地的可能性(15%)。 (六)项目示范推广价值。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或地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否具备较好的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意义(25%)。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PP示范项目申报清单
附件3 PPP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拟申报PPP示范项目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PPP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类型、所在地、所属行业、实施背景、建设运营内容、总投资等; (二)风险分配框架,包括风险识别情况、风险分配方案(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承担哪些风险、是否设置保底和超额收益分成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 (三)项目运作方式,包括项目合作期限、资产权属、具体运作方式等; (四)项目交易结构,包括回报机制(成本收入测算、付费机制、回报率)、投融资结构(资本金金额及比例、贷款金额及比例、资金来源、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政府配套安排等; (五)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核心内容及关键条款,相关股东协议、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合同关系; (六)监管架构,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等; (七)社会资本合作方采购方式,选择哪种竞争性采购方式以及选择依据等。 实施方案如已通过政府审核,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二、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按照《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要求编制,如已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三、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按照《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编制,如已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至少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文件;如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还应补充相关设计文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如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则应相应提供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等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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