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商务标评审程序与要点

施工商务标评审程序与要点

 

一、评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称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评标的依据与程序

(一) 评标的主要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3、招标文件(特别是其中的评标办法);

4、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二) 评标的主要程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七部委12号令)列出了四个程序

1、评标的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定标

三、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四、评标办法

(一) 评标办法的含义、作用及遵循原则

1、含义

评标办法就是告诉评标委员会如何进行评标的文件。是规制评标活动的具体化了的“法律”。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评标委员会不能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因此,评标办法必须明确地阐明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一份具体的评标办法还要界定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条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来源、确定中标人的原则等诸多方面内容,一方面要突出地体现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性原则,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评标活动能够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评标办法所界定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要体现科学性和择优选择的原则,还要突出“评审”二字,评审不是简单的评分,评审需要经过审查、分析、比较,有时要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甚至是多个轮次的互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判,才能体现评标的科学性。

2、作用

(1) 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在选择中标人方面意志的重要文件。

(2) 是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的最主要依据。

(3) 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地准备投标文件的重要文件。

3、原则

(1) 公开性原则

l 评标委员会构成、来源、产生方式和权责的公开;

l 评标方法的公开

l 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和废标条件的公开。

l 评审内容的公开,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明确评标活动需要完成的评审工作内容

l 评审程序的公开

l 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公开

l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原则公开

l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的规则公开

l 投诉等救济途径的公开

(2) 公平性原则

l 评标委员会组成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均是公平的

l 所规定的评标原则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

l 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都是公平的

l 所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是公平的

(3) 公正性原则

(4) 科学性原则

l 首先要求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 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还应当不违背招投标竞争机制的主旨。

l 评标方法的选择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

l 所有标准和条件必须是具体和可操作的。

l 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充分地鼓励竞争,但又能够有效地防止恶性竞争。

l 评标程序应当符合正常的逻辑顺序,有助于提高评标效率。

l 评标程序应当充分地突出“评审”

(5) 择优选择的原则

(二) 评标方法:

一般分为以下二种方法:

1、综合评估法。即“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本方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本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五、初步评审

1、初步评审的内容

(1) 投标文件装订、盖章、签字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已发生改变,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复核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是否发生了变化;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3) 在联合体投标情况下,投标人是否已递交了联合投标协议;

(4) 投标人是否已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担保)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瑕疵;

(5) 投标人是否已在开标记录上履行了签字确认程序(如果招标文件有此要求);

(6) 实行“暗标”评审的项目,“暗标”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人是否提出关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声明或要求;

(8)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其中的各部分内容是否完整;

(9) 投标文件所涵盖的承包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特别说明“不包括”的项目;

(10) 暂定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等不可竞争费用是否已包括在投标价格中,以及投标价格内所包括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和暂估价是否正确。

六、详细评审

(一) 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

依据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下列情况属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 商务标详细评审主要内容

对回标分析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回标分析结论进行追认(认定)或修正。详细评审内容包括:

1、算术性错误的复核及修正;

2、错漏项目的分析、澄清或修正;

3、法定税金和规费合理性(完整性)的分析和修正;

4、利润率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6、措施费项目的完整性及价格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包含技术与商务相符性评审)

7、分部分项工程总价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8、清单单价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9、关于不平衡报价的分析;

10、对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判定。

(三) 算术错误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合价金额不等于单价金额乘以数量时,以单价为准更改合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金额不等于总价金额时,以合价金额为准更改总价,但合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上述修正工作仅仅是为了评审目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价格保持不变。

 

七、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启动质疑程序,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澄清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等疑惑,以便评标委员会能够对投标文件做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二是通过说明或者补正,解决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一些偏差可能会被招标人接受,一些偏差则必须在评标结束前给予补正,从而合理规避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必要的争议。

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基本要求是,评标委员会的质疑问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如有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质疑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评判其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八、定标

(一) 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 中标候选人

(二) 评标报告基本内容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朱  坚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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