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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研讨的个人反馈意见
关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研讨的个人反馈意见
一、用审计取代工程结算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不应相互取代。 造价审计 工程结算(审价) 两者性质不同 检查、监督行为 实施、管理职责 委托主体不同 “国家”委托,行政行为 “业主”委托,民事行为 依据不完全相同 审计法和相关规定 承发包合同及相关变更、 签证及图纸 参与人员不同 以审计师为主 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约束力不同 与被审单位的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下对承发包 关系下产生监督和约束 合同主体均产生约束
二、条文中“工程竣工结算”一词在建筑领域的解释太过狭义,可能直接被理解为“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结算”。相关定义如下,供参考: “工程竣工决算”: 以实物数量和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总投资,投资效果和新增资产价值及财务情况的过程。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结束、中止的工程项目计算和确定最终工程价款的过程。可分为中间结算、中止结算、竣工结算及分包工程结算。
三、若推行该条文可能产生以下负面作用 1、用“审计”取代“造价咨询与审价”服务,将严重弱化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控制是以“确定、控制与增值”为理念实施的全过程全方面管理。建设工程的最后价格也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明晰并确定的。若以“审计”代替“造价咨询(审价)”合约主体就失去了过程中的管理决策权,专业造价咨询方的专业性、独立性也将大大弱化,极有可能丧失项目投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主动性,使项目造价在实施过程中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 2、项目建设方失去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定价权”,会导致发承包合约的履行产生障碍。如在项目设计变更发生时,因建设方无权认定变更价款会使项目处在尴尬的局面,可能延误项目正常推进实施。 3、在以往实践中,若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项目工程款一般支付至百分之八十后即停止了再至审计完成。而审计的工作周期较长,在竣工后2-3年内完成也是常有的。这导致了施工承包方的资金成本大为增加。若全面推行此办法,该项额外成本必将在投标价中反映出来,也会从另一方面增加项目的投资。
四、修改建议 “审计”和“造价咨询(审价)”对项目造价控制均是必不可少的。建议在加强审计工作的同时也能发挥“造价咨询(审价)”作用,使两者优势互补,做到以“全过程、全方位、全投资”和“事前、事中、事后”的理念来控制项目造价,提升项目投资效益。 建议对现条款改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完成工程结算报告后,应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的工程结算报告应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朱 坚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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